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号牌为粤MF****小型普通客车,沿S244线从河源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44线341KM+500M博罗县湖镇镇新风村路段时,宋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即报警,于现场接受交警调查处理。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宋某某及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由博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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