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40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福建省政和县人,现住政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闽******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侧工具位上乘坐被害人高某某,从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往政和县**乡**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乡**村路段(**国道1265KM十334M) ,采取措施不当,致其车侧翻于左侧排水沟内,造成高某某受伤后经送政和县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宋某某受伤及闽******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9月10日,经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政和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3日,被害人高某某的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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