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8********,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县**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吉AP***号速腾牌小型汽车沿本市长春新区瑞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顺达路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84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