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10404****,**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在2020年春节期间,驾驶川B*****号小型轿车前来天水探亲,因疫情未离开天水。3月21日因疫情好转宋某准备回四川,当晚在其岳父家吃饭饮酒。期间饮用白酒四两。3月22日08时05分许,宋某驾驶川B*****号小型轿车送妻妹吴某上班,当行驶至秦州区**路*桥附近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城区大队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宋某酒精含量为125.4mg/100ml,后将其带至天水市***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检验,对所送宋某的血样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4.12mg/100ml,属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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