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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汉族,大学本科,待业,住社旗县赊店镇程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豫R****号小型汽车,在沿社旗县赊店镇育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公安局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9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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