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豫R****号小型汽车,在沿社旗县赊店镇育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公安局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9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