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铁路**局集团公司货运中心**营业部主任助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路**号**室。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强奸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6日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东路519号红山雅轩小区3号楼2单元1804室,其前男友被不起诉人安某甲的家中,与被不起诉人安某甲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安某甲在愤怒之下戴上手套将被害人李某某压在客厅沙发上、双手反绑于背后,并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对其实施性侵。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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