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91********,达斡尔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安某甲酒后驾驶蒙E*****号黑色黄海牌越野车沿海拉尔区呼伦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远津风景F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安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09mg/100ml。
本院认为,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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