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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大连环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局副主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连)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大连**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市政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住大连市金普新区**号**单元**。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舒婷,辽宁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完善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自2020年10月6日至11月6日)

辽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13年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任**集团董事;在2017年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任**集团董事局副主席。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虚开犯罪集团工作期间,与虚开犯罪集团的王某某等人相互勾结,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11年开始,与**集团董事局主席王某某结识后,在明知大连**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大连)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都是空壳公司,并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接受王某某的任命,在上述三家公司任**职务,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同时任**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安某某安排其多名搞过房地产的朋友在上述公司就职,上述公司不实际对外开展具体业务,只为**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洽谈成立园区时提供虚假项目策划,对洽谈成功有决定性作用。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安某某在王某某的授意下,在明知**集团没有真实投资本意的情况下,随同王某某或独自带队代表环**团与沈阳市政府及辽中区人民政府、河南兰考县政府虚假洽谈园区投资建设,并代表**集团与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河南兰考县政府签订了投资总额不等的投资协议书,但直至案发,**集团并没有真正落实投资,而仅是在取得地方政府的退税政策后,即在王某某的指示下抓紧注册大量公司开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安某某代表虚开犯罪集团成立的**集团以虚假投资为幌子,骗取地方政府的退税政策,取得低税负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犯罪集团成立的**集团、**公司、**公司及**系企业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奠定基础。园区企业是虚开犯罪集团成立的**集团、**公司、**公司或**系企业对外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源地,是整个虚开链条的起点和最重要的环节。根据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供述,辽中园区企业因交不上税,停止领取发票后被虚开犯罪集团废弃。之后,虚开犯罪集团将园区建设转到兰考并开辟兰考园区。虚开犯罪集团的所有园区投资均为虚假,并没有进行实际的投资和建设。其中,安某某在沈阳辽中园区负责注册成立17家园区企业,在河南兰考园区负责注册成立41家园区企业。

(1)河南兰考园区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82615万元,税额143080万元,价税合计1125696万元。

(2)沈阳辽中园区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5657万元,税额28099万元,价税合计193757万元。

综上,按现有证据,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虚开犯罪集团工作期间,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48273万元,税额171180万元,价税合计131945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帮助王某某犯罪团伙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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