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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盗窃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727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靳某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因拖欠他人债务到亲戚家借钱未果后返回家中。当日19时许,安某某路过本组村民王某某家时,想起王某某曾提及要将家中的一头母牛(系“**红牛”)卖掉,便想在被害人王某某跟前借钱,行至院外牛棚时发现圈门用门关挂扣,遂产生盗窃母牛的想法,即进入圈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栓牛的缰绳烧断后,将牛牵出牛棚。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将牛牵至**镇**村**湾曹某某家,谎称该牛是在附近村庄**湾因拉牛的车翻了,便将牛牵于此暂时歇缓。次日经协商以8900元的价格将该牛卖给曹某某。2019年12月2日,曹某某得知该牛系被盗的,便将该牛退还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当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又将该牛牵到西吉县**镇**村**社其外甥女婿张某某家,并谎称该牛是其准备贩卖的。次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联系到西吉县**镇**村牛贩田某某,又将该牛以86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2019年12月4日,田某某得知该牛系被盗的,便到西吉县**镇派出所报案,随后该案被移送至静宁县公安局,被盗母牛由失主王某某认领发还。

经静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12月25日以静价认定字[2019]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鉴定标的“**红牛”(即被盗母牛)经鉴定总价格为14000元。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向静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认了其盗窃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补偿被害人王某某家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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