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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盗伐林木案)_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7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甘肃省白某某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以下简称迭部分局)决定,于202042日取保候审;同年5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5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216日至17日,安某某以修建自家大门为由,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腊子口林场79林班13小班,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12棵,其中10棵油松树加工成长3—3.2米、宽12—18厘米、厚13—19厘米的方木10件,另外2棵油松树加工成长3—3.2米的原木4件,并把这14件木料窜到山下的沟里。同年217日晚,安某某回家告诉儿子安某某,称其在山上砍了12棵油松树并加工成14件木料放在了山下的沟里,让安某某用马驮回家。同年220日,用两天时间将14件木料用马驮回家,堆放在自家院子里。经鉴定,安某某盗伐林木加工的10件方木、4件原木的立木蓄积为2.6552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作案工具斧子、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林权证、证人安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供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国有林区迭部生态建设局腊子口林场7913小班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12棵,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签订了认罪承诺书,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就其盗伐林木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并缴纳了植被恢复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不起诉。

作案工具斧子1把予以没收,扣押10件方木、4件原木已发还迭部生态建设局腊子口林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赵阳平 

                                2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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