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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二部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2088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号,暂住白银市白某某**十字**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0月16日经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仁山,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中旬,安某某在白某某**川等地生产豆芽时向豆芽内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19年5月10日,5月1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甘肃**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白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后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经查,该批次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系安某某生产供应。2019年6月19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某某批发销售黄豆芽的摊点进行抽检,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出黄豆芽中含有毒有害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

经本院审查认为,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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