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北京**火锅城**,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伙同龚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在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北京**火锅城炸制、售卖油饼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超限量添加硫酸铝钾,经检测油饼内含铝的残留量为214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