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对单位行贿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5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路****室,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1月2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原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21日以安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9月11日以安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6日本院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6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本院将本案撤回起诉。

  原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安某某为了达到以甘肃省**勘查院(以下简称测绘院)名义,对外承揽基坑检测项目,参与测绘市场,实现其个人盈利的目的。通过与甘肃省**勘查院遥感分院(以下简称遥感分院)院长周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口头达成由安某某非法使用测绘院测绘甲级资质竞标承揽项目的意向,具体结算方式按照项目款项到账后,由测绘院财务部门收取项目价款15% 的“管理费”,将剩余85%款项转账支付到安某某银行卡内,其合同产值、利润及“管理费”均计入遥感分院产值及利润。后安某某陆续开展了测绘作业,并向测绘勘查院上缴“管理费”共计264647元。

 经审查,时任遥感分院负责人的周某某与安某某商量,使用测绘勘查院的资质对外承揽项目,“管理费”全部由测绘勘查院财务处走账,最终计入遥感分院的利润予以考核,无法明确单位受贿的主体到底是测绘院还是遥感分院。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