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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9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79********,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县**村**组,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大西洋新城22号楼小区内,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安某某因醉酒无法表明身份,被依法传唤至南湖派出所。在派出所调解室内,安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对民警邵某某勾脚、击打面部,致邵某某“多发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后被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被妨害民警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妨害民警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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