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住内蒙古自治区**旗**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晚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黄岩区新前街道前洋方村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前科查询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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