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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6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8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甘K****1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成县***路处时,被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8mg/100ml。后依法提取安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92.64mg/100ml。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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