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曾用名安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职业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案,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麻江县谷硐镇湾寨村楼板组罗某某家饮酒后,驾驶贵H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麻江县城方向行驶。17时00分许,当车行驶至麻兴线(麻江一兴义)2Km+600m处时,车辆碰撞道路左侧麻江圣源水厂围墙,造成安某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6mg/100ml。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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