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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冉香云,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J****9号普通小型轿车由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北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友邻路与尚礼北路交叉口2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5月11日22时41分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7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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