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部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冀GG****号中华牌小型轿车,系在宣化区华北楼附近饮酒后,沿宣化区府城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门楼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呼气检测结果(128mg/100ml),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视频光盘制作说明,户籍证明信;2.犯罪嫌疑人安某某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经过视频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