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单元**,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小区**。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0时9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红色英姿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元路口时,被交警未央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88.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及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4、身份及车辆信息;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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