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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适)(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麦盖提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晚20时后,被不起诉人安**与朋友在麦盖提县别院小厨餐厅吃饭,吃饭期间他们三人喝了250ML的两瓶伊利小老窖白酒,被告人安**喝了150ML左右,23点后被不起诉人安**的朋友开车送其回到**小区家中。2020年06月24日早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安**开车和朋友陈**前往麦盖提县卡隆情广场早餐馆计划去吃早饭,在经过麦盖提县镇政府十字路口时被交通管理大队交警查获。2020年7月02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2020)1708号鉴定意见上认定安**血液样品中乙酸含量为116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不起诉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安**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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