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安**,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麦盖提镇**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晚20时后,被不起诉人安**与朋友在麦盖提县别院小厨餐厅吃饭,吃饭期间他们三人喝了250ML的两瓶伊利小老窖白酒,被告人安**喝了150ML左右,23点后被不起诉人安**的朋友开车送其回到**小区家中。2020年06月24日早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安**开车和朋友陈**前往麦盖提县卡隆情广场早餐馆计划去吃早饭,在经过麦盖提县镇政府十字路口时被交通管理大队交警查获。2020年7月02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2020)1708号鉴定意见上认定安**血液样品中乙酸含量为116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安**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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