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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徽某某制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制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6********。被不起诉单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男,1965年9月16日生,系安徽**制胶有限公司质检部部长。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制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不起诉单位诉讼代表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安徽**制胶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公司法人代表曲某某(不起诉)安排该公司会计杨某某(不起诉)购买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杨某某遂从合肥协鑫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鼎光运输有限公司、合肥舒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家空壳公司购买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额68226.87元。

2019年12月6日安徽**制胶有限公司到固镇县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94638.89元。法定代表人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徽**制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安徽**制胶有限公司在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国家税务损失已经挽回,犯罪情节轻微,安徽**制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安徽**制胶有限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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