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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化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化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安化县**镇**组,注册时间:2018年5月22日。经营范围:建筑用石加工;石灰石露天开采、加工、销售;建材销售,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化县**石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单位安化县**石材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滔溪镇滔溪社区凉乙溪“柳树坡”山中非法开采碎石,所采碎石销往周边地区。经安化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安化县**石材有限公司开挖范围内的地表植被已全部破坏,共计毁坏林地面积16.9亩。

本院认为:安化县**石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综合考虑该公司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后果影响和认罪悔罪态度,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时为体现对非公经济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化县**石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安化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150000元违法所得,建议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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