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8〕8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曾用名宁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住沂南县**镇**组**号。2001年12月19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1年被假释。2018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等人在兰山区临沂**工业园公司内无故将郑某某奥迪轿车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55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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