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曾用名宁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镇**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4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甲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110国道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后罗家营村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被不起诉人宁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分析为:93.2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能够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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