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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未获取狩猎许可批准,在2019年6、7月份和今年的5月份,多次在达州市通川区金石镇柳潭村其住所附近,共徒手捕捉野生蛇类共计23条,将其贩卖获利数百余元。被不起诉人宁详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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