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社**号,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灞桥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灞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00时45分,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驾驶陕A****V号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长乐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医路十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将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留样和尿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919号血醇鉴定报告显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醇浓度为103.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其本人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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