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9********,汉族,专科,高新**餐厅厨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号楼**层**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号楼**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0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03时42分许,接群众报警,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驾驶陕A****7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城广场盘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国旗台对面时与他人发生口角,报案人称该摩托车驾驶人满身酒气,交警新城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宁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醇浓度为139.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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