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出生地为湖南省衡阳县,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花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4时2分,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V****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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