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自2018年一直担任良贾村村主任。于2020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2日22时26分许,宁某某醉酒驾驶冀F1****小型轿车行驶至满城区中山路宏昌大街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其含量为125.5mg/100ml。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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