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22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与陈某某、汪某某签订《出租店面合同》,因陈某某、汪某某提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宁某某遂刻制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的印章并加盖在房屋产权证明及《出租店面合同》上,后陈某某、汪某某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经鉴定,该加盖的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的印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出租店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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