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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8********,汉族,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经由李某某介绍,购买象牙小印鉴一个、通过网络购买象牙大印鉴一个(均为邮寄收货)。2020年3月19日,季某某在**住处,向贵阳海关缉私局、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交出象牙小印鉴一个(9.51克)、象牙大印鉴一个(104.33克)。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象牙小印鉴和疑似象牙大印鉴,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经济价值为4744元。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象牙大、小印鉴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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