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住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季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陈某某(系季某某丈夫)分别与张某甲、张某乙共谋,以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捕捞、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收购的方式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石臼湖内捕鱼。

2020年8月12日至9月10日期间,陈某某与季某某5次收购上述人员捕捞的水产品,共计1,000公斤,获利人民币5,000元。其中,季某某负责算账和付款。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季某某与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