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0********,汉族,中专,福州某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公寓**座**单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光伟、林淑贞,福建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莆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季某某通过林某某的CSO公司开具发票给开给海南某乙药业有限公司増值税普通发票44份,价税金额合计达人民币260万元;开给海南某丙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丁营销有限公司、上海某戊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南京某己制药有限公司、开封某庚(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计增值税普通发票79份,价税金额合计达人民币617万元。共计开具増值税普通发票123份,价税金额合计达人民币877万元。这些发票中真正的市场服务及推广服务费用不到40%,即虚开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其他则是季某某下级医药代表的利润、推销费用、公关费用等等。
经本院审查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