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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虚假诉讼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05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乡**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18日)。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和吕某某(另案处理)以联保的形式,分别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所得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当日即汇给吕某某夫妻使用,当年8、9月份的借款利息亦由吕某某清偿,借款本金后由许某某全部清偿,且许某某已就此人民币300万元向吕某某夫妻主张债权,并获得**商会的认可及平阳县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确认。2017年,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仍就2014年8月8日的汇款凭证向吕某某主张债权人民币100万元,并参与**商会组织的吕某某债务清偿协调(前期领取人民币10万元),后于2017年5月12日将余额人民币90万元作为未清偿债权,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的形式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司法确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与吕某某为稀释债权恶意串通,隐瞒许某某已经全部清偿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与吕某某恶意串通,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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