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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公司将位于儋州市**镇**岛**楼项目工地发包给**公司海花岛项目部。**公司海花岛项目部再将项目砌砖及抹灰(二次结构)工程共计人民币1083741.6元的工程量分包给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季某某获得该工程后,招聘陈某甲、陈某乙两名工人于2017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在儋州市**镇**岛**楼项目工地从事砌砖及抹灰工作。在施工期间,**公司**项目部已陆继将总工程款人民币1032192元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支付比例已达90%以上。完工后,季某某仍拖欠陈某甲、陈某乙两名工人的工资共计29480元人民币。2020年3月18日,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告及短信送达的方式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季某某,经责令后,季某某仍拒不支付两名工人工资。

2020年8月7日,儋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20年9月16日,季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站地铁工地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2020年9月23日,季某某支付陈某甲、陈某乙两名工人的工资共计29480元人民币,并取得两名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劳务分包合同、**岛商务结算单及支付统计表、借款单、中兴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银行回单、案件举报登记表、劳动监察投诉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登记表、欠条、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拖欠工资明细表、送达回执、发送短信截图、收条及谅解书;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两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948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陈某乙、陈某甲两名工人工资29480元,并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王水龙

                                书记员:麦艳荣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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