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80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外号“小毛头”,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明知郑某甲、胡某某(均已判决)开设赌场,仍多次为其介绍朱某某(已判决)所属的位于金华市**区**镇**村的一处房子作为赌场,并将金华市**区**镇**村的一处老房子提供给郑某甲、胡某某作为赌场,后郑某甲召集至少二十名赌博人员在上述场地以“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季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已退出其收取的好处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骆某某、王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及同案犯郑某甲、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建议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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