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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无固定住址。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1日7时51分,临沂市兰山区**局工作人员来所报警称,其单位稳控人员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于2018年9月3日以来多次进京到国家**委等非信访部门,越级非访、缠访多达6次(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所提出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均已妥善解决,后再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未进行答复又多次进京多次越级非访、缠访),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是否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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