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0********,汉族,职高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现住肥东县**镇**小区**期**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境内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徐某某所驾车辆追尾碰撞,徐某某报警后季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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