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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094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超,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季海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17分,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酒后驾驶辽******白色**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公安机关将其带至营口市**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至鉴定机构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22mg/100m。季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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