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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街**号馨**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D****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从成都市高新区凯德天府附近出发,沿南三环路四段辅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高新区南三环路四段石羊立交至蓝天立交辅道进主道入口处时,被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季某某进行检测和对季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63mg/100m1和155.3mg/100ml。到案后,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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