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45********,汉族,高中文化,新化县**局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与被害人孟某乙两家系邻居,双方存在土地纠纷,经镇、村多次调解未果。2019年8月22日,孟某乙家建房喊来挖机挖掘,孟某甲的小儿媳伍某某上前制止,孟某乙的儿媳刘某甲与伍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孟某甲的大儿媳刘某乙见状前来帮忙,三人互相殴打在一起。孟某甲的儿子孟某丙前来制止,孟某乙及其儿子孟某丁分别拿着钢筋前来帮忙,孟某乙持钢筋将孟某丙头部打出血,孟某甲见状捡一块砖砸孟某乙,孟某丁则持钢筋殴打孟某甲并向其扔石头;孟某乙将刘某乙打翻在地并用砖块砸刘某乙的头部,孟某丙、孟某甲便持钢筋殴打孟某乙,孟某甲持钢筋将孟某乙左腿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孟某乙左腓骨骨折,右头顶部头皮血肿,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刘某乙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右侧蝶骨大翼线性骨折,其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与被害人孟某乙双方就打架以及土地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由孟某乙家赔偿孟某丙、刘某乙夫妇3万元,双方互相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孟某甲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