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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妨害公务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区**号楼**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0时53分,月川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迎宾壹号KTV有人打架,接报后,民警何某某带领辅警符某某、肖某某、高某某等警力赶往现场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准备将打架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了解时,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突然上前用右手扇了辅警符某某左脸部一巴掌,后孟某甲被当场控制,随后依法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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