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在镇原县新城乡**行政村**自然村其妹妹孟某乙家帮忙修房子,19时30分干完活后和一起干活的工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在孟某乙家吃饭,期间喝了孟某乙家自酿的葡萄酒,孟某甲喝了一直升杯大约300ml。酒后,孟某甲驾驶孟某乙的“雷丁”牌四轮电动车准备返回镇原县新城乡**行政村**自然村家中休息,当车辆行驶至新城小岘路口附近(西镇公路101公里)处时被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孟某甲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4.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往新城镇卫生院依法提取血样3试管共6ml,并于3月27日送鉴。
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检验,被鉴定人孟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57.76mg/100ml;2020年3月27日,经甘肃科城司法鉴定所对无牌的“雷丁”牌四轮电动车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无号牌“雷丁”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孟某甲的行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6mg/100ml,体内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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