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31963********,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额济纳旗**苏木人民政府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超速行驶,于2020年2月9日被额济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尹磊。
本案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驾驶蒙M*****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孟某乙、乌某某由额济纳旗返回**苏木,2020年1月15日12时许,当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额济纳旗**小油路X795县道35公里处路段时驶下路面翻车,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孟某甲受伤,乘车人乌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孟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2月6 日额济纳旗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乌某某、孟某乙那不负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未按操作规范要求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对各被害人积极施救,拦截路过车辆要求帮助报警;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好,给各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达成赔偿事宜,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相对)。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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