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165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宁市**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海宁市**街道**新城**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担任海宁市**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与本市**集团公司进行配件业务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转账的方式送给该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科四科负责人车某某(已起诉)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90000余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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