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从郯城中连加油站、过往货车司机处低价购买汽油后销售给褚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181013元。
2019年4月25日,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沂河路与芝麻墩路交汇处北100米路西陈化田院内查获孟某某存放在院内的汽油25桶,价值26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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