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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睢县匡城乡英王某某家菜园中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02月20日16时许,睢县公安局匡城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孟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在孟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铲除,经现场清点,孟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159株。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由于孟某某是以食用幼苗为目的非法种植罂粟,经有关单位发现后积极配合铲除幼苗,根据《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法种植罂粟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可视为自动铲除。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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