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8********,汉族,非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江陵县**镇**组,住江陵县**镇**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使用头灯、抄网、尼龙网袋等工具,在江陵县**镇的鱼池、沟渠、农田内捕捉青蛙。22时许,孟某某猎捕至江陵县**镇**村**渔池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活体蛙类11只。经鉴定,孟某某非法猎捕的11只活体蛙类中有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
本院认为,孟某某作为普通农民,不具备辨别虎纹蛙的能力,无犯罪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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