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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四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孟某某在其养殖的小龙虾水塘中间,架起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2只(死体),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狩猎的2只野生动物为黑卷尾,属于“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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